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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摄影协会关于参与合作举办摄影文化活动的暂行规定


(中国工业摄影协会主席团第一届二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5日通过)


为推动工业摄影事业发展和社会公共文化体系建设,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引导,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本协会参与合作举办摄影社会文化活动的相关事宜,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认真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以参与政府主导的社会公共文化体系建设为出发点,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积极参与合作举办摄影社会文化活动,做到在参与中引导、在引导中推动,促进工业摄影职工摄影事业健康发展,努力为增强我国工业文化软实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服务。

第二条  参与合作举办摄影社会文化活动,是指中国工业摄影协会与社会主办单位合作举办的摄影展赛等文化活动。参与合作举办活动,包括承办类合作和非承办类合作。

第三条  本会在参与摄影等社会文化活动中,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文艺工作的方针原则,审查活动的合法性,确认主办单位资质。

2、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自觉履行协议和承诺,为活动开展提供多方面的专业支持和服务。

3、维护本会和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

4、引导和推动摄影技艺的普及和提高,对入选作品的作者可优先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本会在参与举办摄影等社会文化活动中的基本权利是:接受政府资助(购买政府服务),实现在核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第五条  承办类合作的基本费用和具体职责:

(一)基本费用

1、公益性费用(合作对象为政府或人民团体等)

管理(冠名)费:15——30万;

策展(广告)费:10——20万;

办公(含税)费: 5——15万。

2、商业性费用(合作对象为企业等)

管理(冠名)费:30——60万;

策展(广告)费:20——40万;

办公(含税)费:10——30万。

(二)具体职责

1、承担活动方案的策划(不包括活动项目审批、经费筹措)。

2、主持评选工作,保证专业人员在评委中的绝对比例,确保评审委员会的权威和公正。

3、负责作者投稿接收保管及图片后期调整、输出制作、展出陈设、编辑出版工作(不含支付出版费用)。

4、利用自身媒体,及时传达资讯,宣传合作伙伴,发布商业广告,刊发评选结果和部分作品。

5、配合主办单位做好评选组织工作,支付评委费、工作人员劳务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6、承担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方面的法律责任。

7、承担奖杯、证书制作和发放(不包括奖杯、证书制作费用)。

第六条  非承办类合作的基本费用和具体职责:

(一)基本费用

1、公益性费用(合作对象为政府或人民团体等)

管理(冠名)费:15——30万。

2、商业性费用(合作对象为企业等)

管理(冠名)费:30——60万。

(二)具体职责

1、除冠名外,本会以支持单位署名。

2、向主办单位推荐评委。

3、利用自身媒体发布信息,宣传合作伙伴,刊发评选结果和部分作品。

4、为主办单位提供一定的专业支持。

第七条  为会员等举办个人展览提供冠名支持,其费用可参照公益性费用下限,给予下浮30%--50%优惠。会员无力支付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协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  参与合作举办活动须与主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兑现承诺,保障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协会的良好信誉。

第十条  对积极促成参与合作举办活动的人员,对在参与合作举办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在参与合作举办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相关费用须统一入账,不得在没有姓名等内容的证书上加盖协会公章。

第十二条  参与合作举办活动,须由协会秘书处报请协会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工业摄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发布:2015-12-05        浏览:43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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