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摄影协会主席团第一届二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5日通过)
根据国家民政部(民函〔2014〕267号)批复和有关规定以及本会章程,为广泛联系工业摄影家、工业摄影工作者和职工摄影爱好者,充分发挥中国工业摄影协会代表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宣传中国梦在工业领域的伟大实践,本着依法自律、服务会员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业摄影协会(以下称协会)在工业比较发达、工作条件较好的地区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包括代表处和联络处,代表处在副省级及副省级以上市(地区)设立,联络处在省辖市(地区)设立。
第二条 代表机构的名称为:“中国工业摄影协会XX代表处”,“中国工业摄影协会XX省(市、自治区)XX联络处”。
第三条 代表机构系协会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代表机构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带领本地区工业摄影家、工业摄影工作者和职工摄影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组织开展摄影创作、展览及相关服务活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宣传工业战线伟大成就,宣传工人阶级伟大创造,宣传劳动模范伟大精神,宣传中国梦在工业领域的伟大实践,记录工业和工业化进程,促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和工业摄影事业发展,为增强工业文化软实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贡献力量。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同本地区宣传部门、摄影机构和工业企业沟通协调,广泛团结工业摄影家、工业摄影工作者和职工摄影爱好者,推动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
(二)组织工业摄影家、工业摄影工作者和职工摄影爱好者深入基层、繁荣创作,开展本地区但不限于本地区的工业摄影和职工摄影展赛活动,向本会举办的国展、专题展推荐优秀作品。
(三)做好组织联络工作,积极在企业单位发展团体会员,在工业摄影家、工业摄影工作者和职工摄影爱好者中发展个人会员,向本会推荐相关模范代表人物人选。
(四)着力服务于会员,重视培养工业摄影人才和后备力量,努力从培训、创作、交流等方面为会员创造条件。
(五)大力支持国家和本地区的中心工作,努力开展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或政府部门委托的摄影文化活动。
(六)支持群众性工业摄影和职工摄影活动,广泛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
(七)按照协会业务范围和《中国工业摄影协会关于参与举办摄影等社会文化活动的暂行规定》等,组织必要的经费收入。
(八)加强自律,规范行为,推进职业道德建设,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机构
第六条 代表处和联络处可依托所在地区的摄影机构、文化机构、群团组织等建立,也可以依托工业摄影人建立。
建立代表机构应本着志愿原则,经民主协商确定相关事宜。
第七条 联络处一般在没有设立代表处的地区建立,其代表资格与代表处相同,具备条件的可升格为代表处。
第八条 代表处或联络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主任或副主任兼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生效。代表处或联络处设立的名誉职务须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代表处或联络处主任,由协会批准后,可履行相关程序增补为本会理事。
第九条 代表处和联络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团结同志,政治素质好;
(二)赞成协会章程,并履行入会手续;
(三)在摄影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代表处和联络处的最低会员规模:
代表处团体会员不少于10个,个人会员不少于100人;
工作站团体会员不少于5个,个人会员不少于50人。
以上会员规模须在代表处或联络处成立后须在2年内达到,并逐年递增。
第十一条 代表处和联络处负责人需要变更时,须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代表处和联络处出现下列情况时协会有权予以撤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规章,情节严重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的;
(三)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最低会员规模的;
(四)长期不开展活动,失去代表意义的;
(五)其它原因。
第三章 经费
第十三条 代表处和联络处的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购买政府服务)、在核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等。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由代表处和工作站向其发展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代收会费。会费标准按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会费分享体制,即由代表处和联络处发展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会费,由其代收代转,并按代收代转会费总额的50%,由协会返给代表处或联络处,用于其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本会财务管理规定。办事处和联络处的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不单独开立银行帐户,确保经费收入合法、支出合理、保管安全、调度灵活、使用方便。
第十六条 代表处和联络处应量入为出、自求平衡,不得形成债务。
第十七条 代表处和联络处主要负责人变更之前,应接受协会或协会委托的相关中介机构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代表处和联络处以协会名义举办的活动,须经本会同意后,按照《中国工业摄影协会参与摄影等社会文化活动暂行规定》施行。
第十九条 代表处和联络处超越协会业务范围形成的法律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由中国工业摄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