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摄影协会主席团第一届二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支机构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第二条 本分支机构是由工业摄影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摄影家、工业摄影工作者和工业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立单独银行账户。
第三条 本分支机构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带领本地区工业摄影家、工业摄影工作者和工业摄影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组织开展摄影创作活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宣传工业战线伟大成就,宣传工人阶级伟大创造,宣传劳动模范伟大精神,宣传中国梦在工业领域的伟大实践,记录工业和工业化进程,促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和工业摄影事业发展,为增强工业文化软实力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分支机构接受中国工业摄影协会(以下简称“总会”)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支机构的住所(载明X省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着眼于提高工业摄影家、工业摄影工作者和工业摄影爱好者的文化素养和艺术水平,开展工业摄影理论培训和学术交流,培养工业摄影人才和后备力量。
(二)组织开展工业摄影创作,工业摄影作品征集,工业摄影作品展览展赛和政府部门委托或行业发展需要的各项活动,打造在国内有影响力的精品项目,服务于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三)参与促进国际民间工业摄影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展示中国工业文化软实力和工业形象,为增进国际工业摄影文化合作与交流作出贡献。
(四)重视和支持群众性工业摄影活动,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工业摄影知识和技能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加强自律,规范行为,推进工业摄影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并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即为总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工业摄影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平,作出一定成绩,并在摄影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须有本分会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上报总会批准后由总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有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换届工作应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在总会直接领导下组织开展筹备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的,须经总会同意后方可延期换届,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支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分支机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分支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请分会理事会决定、总会备案;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行业协会投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按照总会制定的会费标准,分支机构每年需向总会缴纳会费;分支机构发展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由分支机构代收代转,并按代收代转会费总额的50%,由总会返给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分支机构财务实行总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不单独开立银行帐户。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规定和总会财务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分支机构换届或更换秘书处主要负责人之前接受总会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有1/3会员单位提出终止要求,2/3会员表决通过,报请总会批准后方可撤销。提出终止申请后,不得再以本分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开展任何业务。
第二十九条 总会在接到本分会提出的终止申请后,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分会进行终止清算。
第三十条 总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本分会同意后,做出调整或撤消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撤销后的剩余资产,归总会所有,用于发展与总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修改程序
由本分会秘书处提出条例修改意见,经总会批准后,提交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由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