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摄影协会主席团第一届二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5日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工业摄影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规范运行,明确和发挥中国工业摄影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督职能,依据国家民政部有关精神和《中国工业摄影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对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首届监事会组成人员由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委托协会主席团会议提名,并在下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追认。
第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工业摄影协会章程》和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是:主席团会议、主席办公会、理事会、秘书处和工作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须列席主席团会议、主席办公会、理事会及秘书处有关会议,并有权提出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会议事项的表决。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和章程保护,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监事会领导人员须经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副主席2名,监事若干名。协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会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任期相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监事会成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若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待届满时不再提名为候选人。
第九条 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规章制度,政治素质高;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正、工作热情,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
(三)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必须为协会会员;
(五)履行社会责任表率作用明显;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监事会主席在业内应具有较高威望,团结同志,求真务实,具有较强的责任感,熟悉社团管理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得到贯彻落实。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它重要会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协会重大活动和事项。
(四)监督检查协会财务情况。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的原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协会主席团会议、主席办公会、理事会、秘书处和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改正。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召开监事会会议的议题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有必要,监事会主席也可以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全面负责监事会工作,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如监事会主席不能到会主持会议,由其委托副主席主持。监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监事会议的,其监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有权要求与监督议题相关的监督对象到会接受咨询或质询。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次监事会议要有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监督对象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或者损害广大会员利益时,可提出质疑,建议监督对象复议,监督对象复议后需给予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议决议由监事会主席指派副主席或监事执行,并由被委派人员向监事会汇报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每年在协会主席团会议上通报,并通过书面或网站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并设专职秘书1名,协会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工业摄影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